当前位置: 首页 > 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商品实行简化归类的通知
2011/3/15 11:07:27  阅读数:  

 

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商品实行简化归类的通知
(署税函[2002]413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
    为进一步规范海关商品归类工作,减轻现场归类工作压力,加快货物通关速度,根据我国进出口贸易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关税税率大幅下降的情况,经研究,决定对进出口机电产品和杂项货品实行简化归类的有关规定修订如下:
一、实行简化归类必须在所征税款与正常归类所征税款基本持平的前提下实行。
二、简化归类仅适用于以下一般贸易征税进口的货物:
(一)成批进口未构成整套散件、按规定应分别归类的属于税则和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第84章至第90章中的同一种机电产品的零部件,但本通知第三条所述及的商品除外;
(二)成批进口的杂项货物,如饮料(不包括含酒精饮料)、零星食品、日用百货(塑料或玻璃制厨房用具等)、玩具、装饰用的物品等。
三、一般贸易征税进口的以下机电产品零、部件不得实行简化归类,而应按商品的具体列名分别归类:
(一)需征进口消费税的商品,涉及进口暂定税率、配额税率的商品,开征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的商品;
(二)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
四、根据第二、三条规定可以实行简化归类的第87章以外的机电产品零、部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一次申报进口的机电产品零部件,当品种在10种以上、进口优惠税率在15%及以下、且单项品种的总值不超过1000美元(航空、航天器的零部件单项品种总值不超过2000美元)时,可一并归入其所属主机的零部件税目;
(二)对于一次申报进口的机电产品零、部件中,进口优惠税率在15%以上或单项品种的总值超过1000美元(航空、航天器的零部件单项品种总值超过2000美元)的,必须按零部件归类原则分别归类;在剔除分别归类的商品后,其他零部件可按本条(一)的规定办理;
(三)一次申报进口、品种在10种及以下的机电产品零、部件应按零部件归类原则分别归类。
五、一次申报进口的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当品种在10种以上,且单项品种的总值不超过2000美元时,按以下原则归类:
(一)单项品种的进口优惠税率在25%及以下的,可一并按汽车零件归入税目8708,再按其中价值最大的零件归入8708项下的一级子目,最后根据汽车类型归入该一级子目项下的相应子目;未列名车型的,合并归入一级子目项下的“其他”子目;
(二)进口税目8703项下车辆的零、配件,则不论其税率是否高于25%,直接按其价值最大的零件一并归入8708中一级子目项下的“其他”子目或相应子目;
(三)其他优惠关税税率在25%以上的或单项品种价值在2000美元以上的汽车零件、配件,不论是否与其他汽车零、配件一同进口,均应按税则列名分别归类;在剔除列名归类品种后,其它零、配件可按本条(一)的原则归类。
六、第二条(二)的杂项货物,当一次申报进口品种在5种(不包括5种)以上、关税优惠税率在50%以下、单项价值不超过600美元的,可按以下原则简化归类:
(一)杂项食品合并归入税则子目 21069090;[1]
(二)其他杂项货物可按货物中价值最大的货品合并归类。
七、海关欲按上述规定对进出口货物实行简化归类时,应当通知纳税义务人仔细阅读并填写《海关简化归类确认单》,并按纳税义务人的意见对其货物归类。
八、本通知自二OO二年十月十五日起执行,《关于执行“汽车零、配件及杂项货物简化归类规定”的通知》(署税[1993]959号)、《海关总署关于对机电产品零部件实行简化归类的补充通知》(署法[1999]616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海关简化归类确认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OO二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