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下沙跨境新政!你关心的补贴政策终于来了!
2019/3/6 9:10:52  阅读数:  

 

告诉大家一个好消息!《关于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新鲜出炉了!为了加快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的发展,新政策可是诚意十足啊!

 

你所关心的补贴政策都在这里!还不快下滑看具体内容!

 

 

 

《关于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原文

 

为加快推进以创新驱动为引领、转型升级为核心、产城融合为支撑的开发区“三次创业”,优化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环境,鼓励企业做强做优,推动开发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加快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

 

(一)鼓励区内具备条件的园区建设企业,申报“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下沙园区)一区多点”拓展园区,经杭州市综试办认定并授牌的园区,给予园区运营主体200万元一次性补助鼓励园区运营企业积极申报年度杭州市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园区,经杭州市综试办认定的,开发区给予园区主办方市级扶持资金1:1配套的资金扶持。

 

(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招引优质跨境电商和服务企业入驻,自园区被授牌次年起三年内,对园区内新注册的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合计所创造的区贡献(扣除上述企业已享受的区资助)的20%额度给予园区运营资助:跨境进口额1000万美元/年(含)以上、或跨境出口额200万美元/年(含)以上、或跨境电商服务性营业收入500万元/年(含)以上的企业。

 

二、着力做大跨境电商出口规模

 

(三)给予新落户开发区的跨境电商出口企业三年政策扶持:跨境电商出口金额超过100万美元/年以上的企业,经认定,每100万美元给予1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鼓励区内企业开拓网上出口业务,对入驻各类网上跨境电商出口平台年出口额达到10万美元的区内企业,经认定,每入驻一个平台给予一次性运营补助2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五)鼓励跨境电商出口。对年度跨境电商出口金额达100万美元的企业,采用1210保税出口模式使用邮政小包、国际EMS等专业公司用于跨境递送商品的,按照实际物流(快递)费用的3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六)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展自主出口品牌的建设。对出口企业境外商标注册费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所产生的商标注册费、认证费及检测检验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七)新落户开发区的跨境出口电商企业,经认定,给予其三年自用办公场地实际租金的70%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1.05元/平方米·天,补助面积标准根据企业年出口规模确定:

 

跨境电商企业出口金额达3000万美元/年以上(含)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00㎡办公场地补助;跨境出口金额达1000万美元/年以上(含)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00㎡办公场地补助;跨境出口金额达500万美元/年以上(含)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0㎡办公场地补助;跨境出口金额达200万美元以上(含)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0㎡办公场地补助。

 

(八)鼓励跨境出口模式创新,在杭州综合保税区内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跨境出口公共仓储服务的企业,该企业年出口金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经认定,按照每1000万美元不超过1000平方米给予三年实际仓储租金的40%补助,每家企业最大补助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实际补助金额不超过0.4元/平方米·天。

 

 

 

三、做强做优跨境电商进口业务

 

(九)经认定,给予新落户开发区的跨境电商进口企业三年自用办公场地40%租金扶持,实际补助标准不超过0.6元/平方米·天:

 

跨境电商企业进口金额达1亿美元以上(含)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00㎡办公场地补助;跨境进口金额达5000万美元以上(含)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00㎡办公场地补助;跨境进口金额达2000万美元以上(含)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0㎡办公场地补助;跨境进口金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含)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0㎡办公场地补助。

 

 

 

四、完善开发区跨境电子商务生态体系

 

(十)鼓励区内高校及培训机构进行跨境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培养。经市综试办认可的注册在开发区的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对机构培养的跨境电子商务学员被开发区内跨境电商企业成功录用并连续就职半年以上,且当年底仍在区内电商企业就业的(区内企业输送的学员参照执行),按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扶持(含市补贴部分)。

 

(十一)新落户开发区的跨境电商服务企业,经认定,给予其三年自用办公场地实际租金的50%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0.75元/平方米·天: 

 

跨境电商服务企业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或服务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或签订服务合同30个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0㎡办公场地补助;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或服务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或签订服务合同20个以上的给予不超过300㎡办公场地补助;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服务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或签订服务合同10个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0㎡办公场地补助。

 

鼓励招大引强,凡与市综试办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平台或服务企业视同达到最高档补助标准予以扶持。

 

(十二)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和跨境电商服务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经认定,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按享受税务部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后的5%计算,单个企业研发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年。

 

(十三)积极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开拓融资渠道,对开发区内跨境电商企业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供应链金融等跨境金融产品,经认定,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的补助,补助期限为三年,每家企业三年累计补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四)对年出口额在1000万(含)美元以上的外贸综合性服务企业,给予运营经费补助,出口额每200万美元补助2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五)鼓励区内企业、区内外行业协会及其他机构在区内举办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峰会、论坛、博览会、大赛等活动。经备案后给予一定的扶持,单项活动资助额不超过该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附则

 

(十六)本政策适用于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开发区范围内注册、纳税,并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与市综试办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除外)。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具体包括:

1.垂直电商企业(含进、出口电商):跨境电子商务行业中直接终端零售的企业。

2.平台电商企业(含进、出口电商):在跨境电子商务领域内为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网上交易、洽谈的平台。

3.电商服务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额50%(含)以上来自于服务跨境电商企业,具体包括:代运营企业、供应链仓储服务企业、金融服务企业、数据服务企业等。

4.电商园区运营企业: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场地支持的园区运营企业。

 

 

 

(十七)本政策统计数据以海关统计数据或开发区外综服平台或以审计企业后台数据为准;区内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若同时开展跨境进口、出口业务可根据跨境进出口完成比例同比例合计计算申领办公场地补助;

 

(十八)本政策第十二条申报企业在设备投入前需经开发区经发局办理固定资产投入统计立项或者出具固定资产投入立项备案流程,并提供专项审计报告。

 

(十九)享受本政策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除认定奖励及房租补助、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外,其余条款均以企业当年度的区财政贡献为限。

 

(二十)本政策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除有特别规定或另有协议约定外,不得与其他同级同类扶持政策重复享受。

 

    (二十一)对于跨境电商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不合格或有走私行为的企业不予以兑现本政策条款。

 

(二十二)受资助(奖励)的企业若迁出开发区,则需退回相应的政策奖励资金。

 

(二十三)本政策自2018年12月27日起施行,原《关于推进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杭经开管发〔2015〕2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