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关于进口货物滞报金起征时间的说明
2011/1/8 13:38:26  阅读数:  
滞报金(Fee for Delayed Declaration)
    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即货物到港之日起)十四日内,应当向海关申报。超期未报的,从第十五天开始海关所征收的延期未报罚金称为滞报金,日征收金额为进口价格
具体滞报天数计算方法如下:从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当天起算,14天内不征。第15天征收。按自然日算,最后一天(中间有不算)是节假日的顺延至开工后的第一天。
 
关于不同类型通关方式滞报天数的计算:
1.口岸清关货物:
必须在货物到港之日起十四天内向口岸海关申报(报关单申报),否则从第十五天开始征收滞报金。
       如:2011年1月9日到港一票货物,因单证不全原因无法向海关及时申报,直到2011年1月27日才正式向口岸海关申报进口。则滞报天数从2011年1月25日开始计算(因货物到港之日起的第十四天是礼拜六,故顺延至礼拜一),一共是滞报三天,需向口岸海关缴纳的滞报金金额为:货物总值*0.05%*3*汇率(不足50元的免收)。
2.转关提前报关货物:必须在货物到港之日起十四天内向属地海关完成转关提前报关申报以及向口岸海关转关申报。
      如:在货物到港之日起十四天内未向口岸海关转关申报,滞报金计算方法同上,滞报金的征收海关为口岸海关,而非属地海关。
 
3.直转货物:必须在货物到港之日起十四天内向口岸海关完成直转申报以及直转申报之日起十四天内向属地海关完成报关单申报,否则需分别向口岸海关以及属地海关缴纳滞报金,具体计算方法同上。货代操作中,可充分利用直转转关方式的该特点争取28天的清关期限,为客户减少损失。
       如:一票空运货物(货值比较高)到港后因单证不全无法及时清关,从客户处得知整理好清关所需的所有单证需要30天时间,比如是要办理O证等。这时,做为货代操作就应该及时利用直转的该特点,在货物到港后的第十三、十四天及时将货物直转到属地海关,向属地海关申请货物进海关监管仓库,这样可以减少十四天的滞报天数,当然也需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机场仓库超出免费仓储天数后的仓储费率,属地海关监管仓库的仓储费率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