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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海关税款滞纳金
2011/1/11 11:59:09 阅读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税款的,由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的起征点为50元。计算公式如下:
滞纳金=(关税税额+增值税税额+消费税税额)×滞纳天数×万分之五